协会章程

咸阳市建筑装饰设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咸阳:咸阳市建筑装饰设计师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由全市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人员及与创意设计相关的专业设计人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展现杰出的设计成就、鼓励和促进专业创作和探索的学术精神,推动社会对建筑装饰设计的关注和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发展。团结咸阳市建筑装饰设计人员,联系市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师,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增强自律、规范市场、优化服务,把协会建成建筑装饰设计师这个特定艺术工作者职业群体的家园。协会尊重每一位会员的同时让会员分享协会的荣耀、并努力成为观念开放和领先的学术研究者和专业实践者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联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纺机社区恒天广场A27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会员、行业需求,提供优质服务;编撰出版本会会刊杂志,联系组织国内、国际之间建筑装饰设计的学术交流、作品展览、竞赛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五)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举办的任何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的建议;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2/3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任法定代表者,由法人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咸阳市建筑装饰设计师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咸阳市建筑装饰设计师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团体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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